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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2-09 14:50:45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关键词:数据算力阅读量:103

导读:近日,贵州省大数据局印发《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黔数〔202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贵州省大数据局印发《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黔数〔2026〕3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培育壮大数智产业集群,落实好《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培育壮大数智产业集群,根据《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本地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服务、数据产品、语料给予综合政策激励。
 
  算力券包含现金券和实物券两种。
 
  第三条算力券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
 
  第四条 算力券按年度发放。自政策施行之日(即2026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发放年度,后续年度以此类推。
 
  第二章  算力券相关主体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算力券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平台服务方是基于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单位,承担算力券的日常运行、资料审核、培训推广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算力服务提供方、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提供方、模型服务提供方、数据产品提供方、语料提供方应为贵州省内依法设立并现行存续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需求方是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服务、数据产品、语料的购买者,须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有效。
 
  第三章  算力券相关规定
 
  第九条 算力券按“即申即享”原则,由需求方兑现。其中,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服务经需求方同意,可由提供方兑现,同一合同仅允许一方进行兑现。兑现主体需上传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完成兑现。
 
  第十条  对购买算力服务的,智能算力可按合同有效金额的30%给予激励,通用算力、超级算力可按合同有效金额的5%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使用国产化算力开展适配的,可按合同有效金额的30%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购买人工智能模型服务的,可按合同有效金额的30%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市场主体通过省内数据交易场所采购我省数据产品、语料的,可按合同有效金额的30%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实物券可用于申购特色商品,具体活动方案由省大数据局制定,实物券不得与现金券重复申领。
 
  第十五条  算力服务提供方、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提供方、模型服务提供方、数据产品提供方、语料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算力服务提供方、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提供方、模型服务提供方、数据产品提供方、语料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加强与需求方的精准对接,从促进人工智能及算力发展、降低用算用数成本、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角度,提出个性化的服务优惠让利方案。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平台服务方须每季度向省大数据局书面报告算力券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每年省大数据局向平台服务方拨付算力券项目资金,平台服务方对算力券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对算力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算,经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九条 省大数据局每年开展算力券实施情况评价评估。
 
  第二十条  算力券相关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资金和实物,并取消后续兑现资格,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流程、操作标准,详见《贵州算力券实施细则(试行)》。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3日印发的《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算力券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贵州算力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培育壮大数智产业集群,根据《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算力券(现金券)(以下简称“现金券”)激励范围包括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服务、数据产品、语料。
 
  算力服务,是指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级算力及其配套的云服务。
 
  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是指基于国产化算力服务进行适配的,适配过程中包括国产算力服务、软件改造、技术服务等,补贴范围限于合同中不超过3个月的适配服务费用。其中,国产化算力是指由中国本土企业或机构自主研发和生产的计算硬件设备、芯片和系统。若服务提供方免费向需求方提供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且实际未产生发票和支付凭证,兑现时可不提供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
 
  模型服务,是指基于算力和数据资源进行模型开发、训练、推理、微调、封装、部署、调用、运维及智能体开发等全流程的技术服务。
 
  数据产品,是指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的、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产品或衍生品。
 
  语料,是指经过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可直接用于开发和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能有效提升模型性能的数据集合,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数据类型。
 
  第三条  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服务使用的算力资源物理位置均应位于贵州省内。
 
  第四条  现金券的兑现,依托“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以下简称“算力调度平台”)、“省级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数据交易平台”)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算力调度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的平台服务方负责平台注册、现金券兑现工作;现金券激励资金兑付由算力调度平台的平台服务方统一负责。
 
  第六条 兑现主体除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算力服务需求方应为除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法人主体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
 
  (二)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服务、数据产品、语料,需求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数据产品、语料采购活动须通过贵州省内数据交易场所进行并满足其规则要求。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数据产品、语料的不在算力券激励范围;
 
  (四)其他条件
 
  1.提供方与需求方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权(股份);
 
  (2)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经营管理;
 
  (3)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
 
  (4)双方存在被同一股东控股或参股等股权交叉关系;
 
  (5)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关联关系。
 
  2.兑现主体未被列入诚信负面清单(以兑现信息审核时的“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第七条  合同有效金额,是指经平台服务方对交易合同审核后,确认其符合当年度算力券支持范围所对应的实际有效费用。
 
  第二章  平台注册
 
  第八条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服务提供方、需求方注册流程
 
  1.注册。提供方算力调度平台点击【我是服务商】,需求方点击【我要买服务】—【登录】,点击【免费注册】填写注册相关信息,点击【注册】。
 
  2.认证。在算力调度平台【账号管理】-【入驻认证】,上传相关材料并填写入驻认证信息,点击【入驻认证申请】。
 
  第九条  数据产品和语料提供方、需求方注册流程
 
  1.注册。在数据交易平台【登录界面】-【注册用户】-【法人组织】填写注册相关信息,完成注册。
 
  2.认证。在数据交易平台【用户中心】-【认证管理】选择所需认证类型。填写入驻认证相关信息,认证数据商或数据需求方。
 
  第十条  算力调度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的平台服务方收到入驻认证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  现金券兑现
 
  第十一条  算力服务需求方兑现现金券流程
 
  1.发起兑现。可在算力调度平台【用户中心】-【算力券管理】,点击【算力服务】,选择【现金券】。
 
  2.申请兑现。在【现金券兑现材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填写兑现信息,点击【申请兑现】。
 
  3.查看记录。在【算力券管理】-【算力券列表】可查看订单ID、交易类型、兑现申请时间、合同有效金额、发票金额、支付凭证金额、兑现金额、兑现状态信息。
 
  第十二条  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兑现现金券流程
 
  (一)适配服务需求方兑现流程
 
  1.发起兑现。可在算力调度平台【用户中心】-【算力券管理】,点击【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选择【现金券】。
 
  2.申请兑现。在【现金券兑现材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填写兑现信息,点击【申请兑现】。
 
  3.查看记录。在【算力券管理】-【算力券列表】可查看订单ID、交易类型、兑现申请时间、合同有效金额、发票金额、支付凭证金额、兑现金额、兑现状态信息。
 
  (二)适配服务提供方兑现流程
 
  1.发起兑现。可在算力调度平台【服务商中心】-【算力券管理】,点击【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选择【现金券】。
 
  2.适配服务需求方确认同意。需求方登录算力调度平台,在【用户中心】-【算力券管理】,点击【同意提供方兑现】,即视为确认该项合同由提供方兑现现金券,不再重复兑现。
 
  3.申请兑现。在【现金券兑现材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填写兑现信息,点击【申请兑现】。
 
  4.查看记录。在【算力券管理】-【算力券列表】可查看订单ID、交易类型、兑现申请时间、合同有效金额、发票金额、支付凭证金额、兑现金额、兑现状态信息。
 
  第十三条  模型服务兑现现金券流程
 
  (一)模型服务需求方兑现流程
 
  1.发起兑现。可在算力调度平台【用户中心】-【算力券管理】,点击【模型服务】,选择【现金券】。
 
  2.申请兑现。在【现金券兑现材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填写兑现信息,点击【申请兑现】。
 
  3.查看记录。在【算力券管理】-【算力券列表】可查看订单ID、交易类型、兑现申请时间、合同有效金额、发票金额、支付凭证金额、兑现金额、兑现状态信息。
 
  (二)模型服务提供方兑现流程
 
  1.发起兑现。可在算力调度平台【服务商中心】-【算力券管理】,点击【模型服务】,选择【现金券】。
 
  2.模型服务需求方确认同意。需求方登录算力调度平台,在【用户中心】-【算力券管理】,点击【同意提供方兑现】,即视为确认该项合同由提供方兑现现金券,不再重复兑现。
 
  3.申请兑现。在【现金券兑现材料】上传相关材料并填写兑现信息,点击【申请兑现】。
 
  4.查看记录。在【算力券管理】-【算力券列表】可查看订单ID、交易类型、兑现申请时间、合同有效金额、发票金额、支付凭证金额、兑现金额、兑现状态信息。
 
  第十四条  数据产品、语料需求方兑现现金券流程
 
  1.发起兑现。在数据交易平台【管理中心】-【算力券管理】-【算力券兑现】,选择【立即兑现算力券】。
 
  2.申请兑现。在数据交易平台【算力券列表】,选择拟兑现的现金券点击【兑现】,选择【现金券】。在【现金券兑现材料】弹窗中上传相关材料并完善相关信息,点击【兑现】。
 
  3.查看记录。在数据交易平台【算力券列表】可以查看订单ID、交易类型、兑现申请时间、兑现金额、兑现状态信息。
 
  第十五条算力调度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的平台服务方应在兑现主体提交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算力调度平台的平台服务方应当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通过的资金兑付至兑现主体基本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印发的《贵州算力券(现金券)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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