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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开网店须实名
2010-6-3    信息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佚名    点击:872


       据新华社、北京青年报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宣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违规者,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各界关注的“个人开网店必须办照”问题,该暂行办法并未强制要求,但明确自然人必须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则必须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

  网络交易平台是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范的内容覆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据、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

  有“营业执照”者应亮照经营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做到“亮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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